
近日,据“长江云说法”报道,安徽合肥一女子称购买二手房交房后,在床底、厨房扣板内部、洗手间扣板夹层以及客厅吊顶灯洞等隐匿位置发现藏有死鸡。她表示,因原房主违约拆走屋内部分家电,双方曾发生争执,怀疑是原房主故意藏匿。
7月21日,杨女士告诉九派新闻,她已报警处理,但原房主以各种理由回避调查。警方向杨女士表示,正在调取周边监控录像,以获取更多有效线索。
22日,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同日下午,杨女士在社交账号上发文称,经公安机关调查调解处理,原房主已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双方纠纷已妥善处理,事件圆满解决。

被钉子钉在床板上的死鸡。图/视频截图
【1】女子买二手房发现屋内多处藏有死鸡
杨女士介绍,她的父亲想购买一套房产,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由她代为处理购房事宜。2026年5月,她通过中介花672000元购买一套二手房,定金2万元。原房主称自己资金紧张,要求提高定金,杨女士追加到了5万元。
双方于5月11日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原房主又以银行卡限额为由,迟迟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杨女士多次催促,双方于6月25日办理过户手续。
7月2日,杨女士在验房时发现,原房主私自将屋内的两台电视与洗衣机拆走,并更换了床头柜。她称,合同明确约定所有家电归买方,原房主只能带走私人物品。她当即通过中介要求原房主归还家电,对方的情绪有些激动,声称家电价格昂贵,拒绝归还,还称“要是这样,就不卖房了”。
杨女士表示,当时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但是款项仍在银行托管,还未打到原房主的账户。中介称,若原房主反悔,则需赔付违约金,若继续交易,需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家电。
经中介调解,原房主陆续归还拆走的家电。4日,杨女士从中介处拿到钥匙,进屋打扫卫生时,闻到屋内弥漫着一股腐臭味。起初她以为是卫生不到位,没多想。
直到杨女士清理卫生间时,发现吊顶扣板缝里正在滴血水。她找人掀开吊顶扣板一看,发现了里面藏着的半只死鸡。直到当日下午,“家里臭得不行,苍蝇全在家里打转”。她与中介顺着腐臭味逐一排查,在洗手间的吊顶扣板内部、厨房的吊顶扣板内部、客厅吊顶圆筒灯的灯洞里、柜子里,还有床底下,发现了死鸡。
由于原房主与家人均拒绝沟通,杨女士选择报警处理。她称,原房主以各种理由躲避警方调查,她向律师咨询此事,律师称,房子里被放了死鸡,是人品道德的问题,不是房子本身的构造建筑问题,若想起诉退房有一定难度。
【2】当事人:购房款是父亲一辈子的血汗钱,至今没敢告诉他实情
21日上午,九派新闻拨打原房主所属公司法人代表的电话,对方声称,原房主是其公司员工,据他了解的情况,该员工并未在屋内藏匿死鸡,杨女士在网上曝光其公司名称的做法损害了公司名誉权,他将起诉维权。杨女士告诉记者,原房主就是该公司法人。
“房子是我父亲买的,这67万元是他一辈子的血汗钱,直到现在我都没敢告诉他实情。”杨女士说,她拿到房产证那天,第一时间拍照发给父亲,告诉他房屋手续已经办妥了。她本想在打扫干净、备齐生活用品之后,就把父亲接到新家,没想到发生了这件事。
杨女士称,这套房子现在不能住,也无法直接卖掉,只能一直拖着。“原房主不给我一个交代,我心里也是很不舒服的。”杨女士表示,自己的诉求是合法退房。
22日,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派出所民警曾向杨女士表示,正在调取周边监控录像,以获取更多有效线索。
同日下午,杨女士在社交账号上发文称,经公安机关调查调解处理,原房主已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现阶段双方纠纷已妥善处理,事件圆满解决。
【3】律师:房屋主体结构与产权不存在瑕疵,若想起诉解除购房合同存在一定难度
杨女士购买二手房后,发现屋内多处被人藏匿死鸡,若其他购房者遭遇类似事件应如何维权,在法律上,杨女士的遭遇是否满足解除购房合同、合法退房的条件?对此,九派新闻咨询了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
谭敏涛表示,杨女士应妥善保存二手房买卖合同、房款转账凭证、交房单据、合同约定留存家电清单等证据,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原房主此前擅自拆走家电的违约事实。此外,还应重点收集发现死鸡当日完整不间断录像、多角度照片以及报警材料。“即便对方拒不承认,警方笔录能够还原纠纷前后因果关系,证明交房前双方已经产生矛盾。”
谭敏涛称,杨女士可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侵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向原房主主张赔偿房屋修复、全屋消杀的全部费用,维权期间无法入住产生的租金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杨女士可要求中介提交交易沟通记录、协助出庭作证。
公安机关固定的现场材料是核心证据,杨女士还可申请公安机关对原房主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那么杨女士能否通过法律程序,解除购房合同、实现合法退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谭敏涛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核心目的是取得可以正常、安全居住的房屋。“我们区分两类情形对比参考司法实践中‘凶宅’裁判规则:交易前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属于影响购房决策的重大信息,卖方隐瞒,通常支持解除合同;而本案藏匿死鸡行为发生在交房前后、房屋已经过户之后,房屋主体结构、产权本身不存在先天瑕疵,从客观层面,房屋经过全面消杀、装修修复后,理论上能够恢复居住功能,这也是法院谨慎支持解除合同的关键原因。”
他提到,本案具备争取解除合同的有利说理角度。原房主主观恶意极强,在多处隐蔽位置刻意放置腐烂死鸡,主观上带有报复意图,房屋不仅产生难以消除的异味,腐烂物滋生致病菌,同时会给普通购房者造成强烈心理厌恶。结合大众普遍认知,即便物理层面修复完成,心理层面居住障碍长期存在。
谭敏涛表示,若杨女士计划起诉,建议首先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同时并列提出备选请求,请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若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依然可以全额支持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避免诉讼全面落空。
杨女士在社交账号上曝光原房主所属公司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公司名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名誉权侵权认定规则,法人名誉侵权成立四项要件: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内容捏造歪曲、造成法人商业信誉降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谭敏涛称,结合本案来看,如果杨女士仅客观陈述二手房交易全过程,如实披露原房主个人行为,单纯列明原房主任职公司名称,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使用侮辱、诋毁性词汇、没有将个人恶劣行为直接等同于公司行为,单纯曝光公司名称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自然人的个人民事纠纷,不能直接等同于企业过错,公众具备基础区分能力。
如果杨女士在文案中将原房主的个人报复行为归责于企业,或使用大量攻击性、侮辱性语言,引导网友攻击、抵制这家公司,超出合理维权边界,法院大概率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即便杨女士有理,网络曝光时应当严格区分主体。
谭敏涛提醒,当事人在编辑文案时应限定在和原房主个人之间的房屋交易纠纷,谨慎提及企业名称,不发表针对企业本身的负面评价,同时也要杜绝引导网暴、大量转发扩散。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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